撤回工作许可证是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收回已颁发给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的行为。那么,何时需要撤回工作许可证?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多久?以下信息将帮助您解答这些疑问。
何时需要撤回工作许可证?

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撤回已颁发给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
对于已失效的工作许可证
- 工作许可证已到期。
- 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已颁发的工作许可证不符。
- 涉及经济、商业、金融、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合同已到期或终止。
- 外方通知取消派遣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
- 越南方面的企业/组织/合作伙伴或在越南的非政府组织已停止运营。
- 外国劳动者被判入狱、死亡,或被法院宣告为已死亡或失踪。
从接收到已撤回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主的说明文件之日起5天内,颁发工作许可证的机构将向雇主发送确认文件,确认已收回工作许可证。
因雇主或外国劳动者未能遵守法律规定而撤回的工作许可证
劳动者因在工作期间犯罪或根据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符合申请工作许可证的条件。
退还工作许可证的意义
雇主执行退还已发放的工作许可证。这意味着:
- 企业/组织决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并向有权机关报告。
- 这是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证据,终止雇主对外籍劳动者的担保责任。
工作许可证的回收和退还程序旨在便利对外籍劳动者的管理,同时明确企业对其担保的外国人的责任。
工作许可证的回收程序及结果返还时限
在符合上述情况时,工作许可证的回收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针对工作许可证已失效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提交外籍劳动者工作许可证的回收申请。
自工作许可证失效之日起15天内,雇主应回收外籍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并提交给原签发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同时附上详细说明回收原因及未能回收的具体情况的文件。
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将为申请人开具回执。若材料不完整,将按照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的指导。
自收到回收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主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天内,工作许可证签发机构将向雇主出具确认函,确认已收到撤回的工作许可证。
针对因雇主或外籍劳动者未遵守法律法规而需回收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由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厅厅长做出回收决定,并通知雇主回收外籍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提交至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厅。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厅将向雇主出具确认函,确认已回收工作许可证。
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部对工作许可证回收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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