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是外国文件在越南获得法律效力并被承认使用的必要步骤。然而,并非所有文件都需要经过这一程序。以下文章将帮助您了解,根据现行规定,哪些国家和文件类型可免除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什么?

领事认证是相关机构确认外国机构签发文件上签字和印章的合法性的过程,从而使其在越南的行政和法律事务中具有法律效力。当外国文件需要在越南使用时,通常必须进行这一步骤。
但根据越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越南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议,某些类型的文件可以免除领事认证。
免除领事认证的文件类型

根据《第111/2011/NĐ-CP号法令》第9条规定,以下文件和材料可免除领事认证:
1. 根据越南与相关国家均为成员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免除领事认证的文件和材料。
2. 通过越南主管机构与外国主管机构之间直接移交或外交途径移交的文件和材料。
3.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免除领事认证的文件和材料。
4. 接收文件的越南或外国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要求进行领事认证或证明的文件和材料。
此外,根据各国规定,不同国家可能对某些文件类型免除领事认证或证明。
免领事认证的国家和文件列表
| 序号 | 国家名称 | 文件种类 | 发证机关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的依据 | 应用指南 |
| 1 | 阿富汗共和国 |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该国在另一国的代表机构 | 1987年与阿富汗的领事协议第36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 |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 | 2.1. 用于刑事司法合作的文件和材料 | 双方有管辖权的机关 | 2010年4月14日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0条 | 仅免除用于刑事司法合作的文件的公证/领事认证,并按照协议转交至指定机关 |
| 2.2. 由有管辖权机关签署并加盖正式印章的民事、商业文件 | 有管辖权的机关 | 2010年民事与商业司法合作协议第5条 | 仅免除用于刑事司法合作的文件的公证/领事认证,并按照协议转交至指定机关 | ||
| 3 | 波兰共和国 | 3.1. 由有管辖权机关签署并公证的劳动(第1.3条)、民事、家庭、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机关 | 1993年司法合作协议第14条和第15条 | 仅免除用于司法合作目的的文件的公证/领事认证,并根据协议进行转交 |
| 3.2. 由领事官员有管辖权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 1979年领事公约第34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4 | 保加利亚共和国 | 4.1. 民事、婚姻家庭、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1986年司法合作协议第12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4.2. 由领事官员有管辖权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 1979年领事公约第33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5 | 白俄罗斯共和国 | 5.1. 民事(商业)、家庭、劳动、刑事文件 | 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00年司法合作协议第11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5.2.由领事官员有管辖权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 2008年领事公约第13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6 | 柬埔寨王国 | 6.1.用于注册出生、处理婚姻、亲子认定、外籍人员死亡登记的文件,适用于稳定居住在边境区域的外国人 | 柬埔寨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Đ-CP号法令第2条第4项 | 免除公证 |
| 6.2.用于民事司法合作目的的公共文件和资料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13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1条 | 免除公证,仅适用于根据协议规定通过通讯渠道传送的文件和资料 | ||
| 6.3.由领事官员有管辖权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 1997年与柬埔寨的领事公约第41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7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法院判决、裁定或法院判决、裁定的摘录及其他与缔约国公民户籍相关的必要文件 | 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11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4条 | 仅适用于通过协议规定的联络渠道转交的文件和资料 |
| 8 | 古巴共和国 | 8.1. 民事、婚姻家庭、刑事、劳动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1988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3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8.2. 由领事官员有管辖权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 1981年领事公约第12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9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用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合作目的的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02年民事与刑事司法合作和法律问题第7条 | 仅免除根据协议用于司法合作目的的文件的公证/领事认证 |
| 10 | 中国(台湾) | 有主管机关签字和正式印章的民事、商业、婚姻、家庭和劳动文件(第1.2条) | 双方有管辖权的机关 | 文化合作司法协议第15条 | 仅免除根据协议用于司法合作目的的文件的公证/领事认证 |
| 11 | 丹麦王国 | 用于收养的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机关 | 003年收养合作协议第4条 | 免除公证 |
| 12 | 荷兰王国 | 已在越南外交部获得领事认证的越南文件和资料 | 越南有管辖权的机关 | 号为HANOI/2015-236,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荷兰驻河内大使馆) | 免除公证(适用于越南的文件) |
| 13 | 匈牙利共和国 | 13.1. 一方签署国机关颁发的公文或如注册证明、签名或身份认证的公证/认证私文 | 双方有管辖权的机关 | 2018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6条 | 仅免除通过协议规定的通讯渠道传输的文件的公证/领事认证 |
| 13.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79年领事公约第33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14 | 伊拉克共和国 |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90年领事公约第40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15 | 意大利共和国 | 用于收养的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机关 | 2003年收养合作协议第4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16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6.1. 民事、婚姻家庭、刑事类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1988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2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16.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85年领事公约第36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15.3. 用于登记出生、解决与外国因素有关的结婚、认亲、亲子关系或在边境地区居住的外国人的死亡证明文件 | 老挝在边境地区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Đ-CP号法令第2条第4款 | 免除公证 | ||
| 17 | 蒙古国 | 17.1. 民事、婚姻家庭、刑事类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00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8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17.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79年领事公约第31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18 | 俄罗斯联邦 | 18.1. 由司法机关制作或认证的文件(包括已认证的翻译件和摘录) | 双方的司法机关 | 1998年民事和刑事司法合作协议及法律第15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18.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78年领事公约第29条(与前苏联签订)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19 | 日本 | 户籍类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适用互惠原则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0 | 尼加拉瓜 |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83年与尼加拉瓜领事公约第34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1 | 澳大利亚 |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2003年与澳大利亚领事公约第8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2 | 法国 | 22.1. 判决、承认/执行民事判决、户籍文件、用于结婚、收养、认亲、亲子关系的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1999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26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011年法国驻河内总领事馆与法国驻越南大使馆的交换公文 | |||||
| 22.2. 用于收养的文件 | 有管辖权的机关制定并通过中央机构转交 | 收养合作协议第17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22.3.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81年12月21日领事公约第35.3条 | 免除公证(如对方要求,需进行领事认证) | ||
| 23 | 罗马尼亚 |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95年领事公约第22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4 | 捷克共和国 | 24.1. 民事文件(包括家庭和劳动事务)及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1982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3条(与捷克斯洛伐克签订)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4.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80年领事公约第40条(与捷克斯洛伐克签订)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25 | 西班牙王国 | 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15年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21条 | 通过中央机构转交时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6 | 瑞士联邦 | 用于收养的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机关 | 2005年收养合作协议第4条 | 免除公证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7.1. 民事文件(包括商业、婚姻家庭和劳动事务)及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家机关制作、确认、签署并加盖正式印章 | 1998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29条 | 根据1998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免除公证/领事认证用于司法合作目的的文件 |
| 27.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98年领事公约第45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27.3. 用于登记出生、处理涉及外国人的结婚、认父母、子女、死亡登记的文件,适用于稳定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外国人 | 中国在边境地区的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015年11月15日第123/2015/NĐ-CP号法令第2条第4款 | 免除公证 | ||
| 28 | 乌克兰 | 28.1. 民事文件(包括商业、婚姻家庭和劳动事务)及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00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2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8.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94年领事公约第42条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29 | 斯洛伐克共和国 | 29.1. 民事文件(包括家庭事务和劳动事务)及刑事文件民事文件(包括家庭事务和劳动事务)及刑事文件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1982年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3条(与捷克斯洛伐克签订)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29.2. 领事官员管辖的文件 | 本国驻他国的代表机关 | 1980年领事公约第40条(与捷克斯洛伐克签订) | 免除公证/领事认证 | ||
| 30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 用于刑事司法合作目的的文件和档案,但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证明这些档案或文件必须经过认证 | 双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 2013年6月7日签署的刑事司法合作协议第19条,自2016年1月22日起生效 | 仅适用于根据协议转交的文件和档案 |
免领事认证的好处

免领事认证为个人和组织带来了许多实际的好处,包括:
- 缩短了处理程序的时间,因为不需要对文件进行认证和领事认证;
- 无需支付领事认证费用;
- 在国际交易中更加便利和迅速。
可以看出,免领事认证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同时为个人和组织在国际环境中提供便利。
G.I.A CORP提供的领事认证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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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透明,无额外费用。
领事认证是确保外籍文件在越南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程序。然而,通过双边协议和国际条约,某些国家和文件可以免除这一程序,从而减少行政手续并节省时间。
如果您对免领事认证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我们的服务支持,请立即通过热线 182 7810 1616 联系 G.I.A CORP,我们将为您提供快速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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